2001年新《商标法》出台之后,进一步提供反淡化的理论支持,集中体现在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有关规定的第13条.

该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一定区分,第一款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保护水平有一定限制.即强调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之间的经营者,以混淆理论作为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此项规定同过去的旧商标法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作比较,一个重大的理论变化是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该规定实际上在我国已经承认通过使用而驰名产生商标权.

第二款强调了我国非同业竞争者之间也不得搭驰名商标注册人之便车.与第一款相比,该款的规定实际上在表明我国接受了反淡化商标保护的淡化理论.因为该款与前一款明确的混淆理论为基础的商标保护作为对应,更强调了"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可能受损害"的保护,这里的"可能受损害"的范围必然包括了免受淡化而提供保护的立法思路.作为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反淡化立法保护驰名商标的程度已经不再是过去只能按规章来处理了,已经具备了狭义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