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党执政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12月成立了全国注册局并公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但仍沿用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1930年5月6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共40条的新《商标法》.该法一个显著的修改是删去了对违反商标法的有关刑罚规定.1930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又公布了《商标法施行细则》共40条,于1931年1月1日与《商标法》同时施行.1935年、1938年国民党政府对其商标法先后作了两次修改.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商标法仍未改变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宗旨.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帝国主义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占注册总数的2/3以上;同时,在处理中外商标纠纷时,往往是丧权辱国,对外商利益保护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