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的功能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就“怪兽饮料”的相关商标与中国内地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饮料公司展开诉讼。
在这场持续一年多的案件进行过程中Monster Beverage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主张予以撤销。
随后,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针对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工商总局商评委的一项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这一判决实际上意味着商评委对于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上的撤销决定将会改变,最终形成维持商标有效性的决定,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怪兽饮料”的商标权利全部予以保留。
法院判决生效后,可口可乐公司及Monster Beverage公司在国内如再使用“怪兽饮料”将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场国际饮料巨头与国内区域性饮料厂商的商标权博弈,以国内饮料厂商的完胜而告终,这在近年来众多与跨国公司的商标权诉讼当中实属罕见。
关于诉讼中的博弈点及曼斯特饮料公司的胜诉之道留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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