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中国商标经中国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中国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具备条件
(一)驳回中国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中国商标局驳回中国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中国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中国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中国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中国商标复审,必须将《中国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中国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中国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
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
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中国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中国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中国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中国商标局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