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其中,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这一变化意味着,新法实施之后,符合上述表述的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这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也就是说,要求对企业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而不是说只是对于一部分非关键性的内容进行控制。
3、控制的范围明确包括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内容。
这也意味着,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按照新的规定,某一企业不一定是在中国注册,但仍可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区别是非常大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那么该企业全球的收入就将都要纳入中国的税网。有可能按照30%的企业所得税,整体征税。
解决办法之一:
利用与您本人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自然人,再成立一家塞舌尔离岸公司,并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账户,将BVI公司的利润通过与塞舌尔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出去,这样一旦BVI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要对BVI公司的全球利润征收税款。实际纳税的比率也很低,因为你已经提前把资金做了更多的合法避税。
随着中国税务当局的监管手段和法规进一步完善,利用BVI公司进行投资,不能简单注册公司,而要全方位,尤其税务方面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