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对通过机场免税店采购商品后再销售牟利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某网站开设店铺销售化妆品等。
2016年至2020年间,王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陈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谋,由陈某某等人在机场免税店采购化妆品等货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等方式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再经快递寄送、当面交接等方式将采购的货物交付王某、徐某某,由二人在网站店铺销售牟利;王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陈某某等人支付货款及好处费。
期间,王某、徐某某多次自行出入境,在机场免税店或线上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及其他物品,选走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或交由陈某某偷运出海关监管区。
其中,王某主要负责联系陈某某等人、传递订单、支付货款等,徐某某主要负责接收清点、寄送货物、维护店铺经营等。
2021年1月13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至王某、徐某某住处抓获二人,同时查获并扣押销售单、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
经海关计核,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经与他人通谋,采用在机场免税店采购、不向海关申报偷运出海关监管区或选走无申报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王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本案走私化妆品的偷逃税额高达425万余元,法律规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同时考虑到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分别系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中国税网:一起因拍卖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案
2019年9月10日、2021年9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发布了一起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负有向国家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却并不一定是实际的税款承担主体,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税款实际由谁来承担。
但是这一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义务人的主体地位。
本文将为大家分享一则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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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杨坤 邵清 张文姣)
中国税网:案例:以股权转让之名,隐瞒土地转让之实
2020年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苏州某某国际社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原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园区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终124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