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主体有较迫切需求
专利优先审查,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独享。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只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查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没有规定。现实中,创新主体有更迫切的需求。“《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优先权审查制度的申请条件较为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最终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纳入多种无效宣告案件
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显然是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
现行的《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研后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在各个阶段都有对三类发明创造优先审查程序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联系,因此优先审查可以有效解决专利权保护“周期长”的问题。
因此,优先权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权审查制度。
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优先审查的程序。对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优先权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优先权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获得优先权的专利复审案件,可以不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
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和程序特征,征求意见稿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答辩期限和截止期限。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一年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应当在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应当在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之日起五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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