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财税系统中使用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和注册的法定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注册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财务,税收和行政法规要求必须成立公司以供批准,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经财税和财务部门批准的项目。
行政法规。
在提交批准之前,应预先批准公司名称。
批准,并以公司注册机构批准的名称提交批准。
对于其他公司,公司名称注册通常与公司的开业注册同时进行。
我国企业名称管理的财税标准主要是《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的管理更加具体,全面。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此外,同一行业中注册企业的名称在注册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不得相同或相似。
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字体大小(或企业名称),行业或企业特征以及组织形式。
除历史悠久的知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财税许可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均应以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为准。
三、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常用的民族字符。
如果使用外来名称,则该外来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应报告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四、请勿使用财政和税收禁止的名称或与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政党名称,政党,政府名称,和军事机构,社团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单位编号,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除外),编号以及受财政,税收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优先权申请原则处理。
六、企业名称可以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让。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侵犯自己专有名称被他人使用的企业,可以向侵权者所在地的注册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应适用于合伙企业。
此外,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包含“有限”和“有限责任”一词。
在建立公司之前,需要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批准的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个是未经行政机关许可而不能成立的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是打算在许可证系统的控制下进入该行业的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第三是在行业主管部门控制下的公司重组,例如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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