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风险
历来,《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监管的要求都是要求银行重视风险资产的管理。
而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的确是其资产中的风险资产。
而贷款可能损失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已经进步很多,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因为于2006年12月以前要逐步开放中国银行业,中国商业银行在防范信用风险,加强贷款人信用评级,贷款合同的完善,贷款风险的评估上借鉴了许多国际先进银行的管理理念,正在向国际标准,准则靠拢。
如,对贷款客户实行实名单制管理。
再如,近来我国商业银行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已经普遍按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质量等级。
其中正常类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关注类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次级类贷款指的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经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者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贷款是指银行已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而这五类贷款中,后三类就属于不良资产。
这样的分类等级显然可以使银行在评估贷款风险时显得更加理性和合理,而不像使用其他的评判手段时的随意和不统一。
新《巴塞尔协议》中,在信用风险的评级方法上,使用了信用风险评估的两种办法,一是标准法,二是IRB法,即内部评级法,这个方法是以银行的内部评级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虽然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与老协议并没有大的变动,但是新协议的标准法中扩大了银行可以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这样就包括了大多数的金融产品,而这类扩大的工具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新《巴塞尔协议》在信用风险的计算上提出了很多的公式,计算方程,而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也是我国现在的技术所不能完成的。
想要和国际先进的银行竞争,成为有实力的竞争者,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有很多不足,还不能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推广新《巴塞尔协议》所有的风险评估方法。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在面临的市场风险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加大,以及我国股市的快速发展,银行的经营因为这些市场要素变动的原因要面对和处理的风险越来越大。
而新《巴塞尔协议》在市场风险方面并没有专门开辟专题,但是市场风险的防范融入在每一项银行业务的操作中。
对贷款的评级,银行人员的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一种对银行流动性的警惕。
所以,所有的防范措施都是与市场因素联系的,也是对市场风险的关注。
三、操作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虽然经过了不断的金融改革,国有资产正在逐步推出商业银行,但是,银行仍然或多或少的带有行政色彩,信息不公开,普通股东对经理人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表面上,四大银行上市,国有资产推出控制,但是上市公司的实质并没有体现出来。
各种由于监管不利造成的损失频频发生。
在新《巴塞尔协议》开始对商业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关注时,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我国银监会也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量化、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
银监会在该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是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是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是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是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可以看到,银监会的目的在于使我国银行业尽快与国际准则新《巴塞尔协议》接轨,可以尽快用先进的方法量化操作风险。
因为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有如下规定:为具备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的资格,银行必须至少符合监管当局以下规定:
一是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适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管理。
这符合我国银监会的第一、二条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控制职责。
二是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概念稳健,执行正确有效。
这对应了我国银监会的第三、四条规定。
以适当的组织架构,制定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使得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监管体系清晰,可执行。
三是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这可以反映在银监会对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银监会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定,使得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国际接轨,可以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这一世界先进银行通行的标准。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