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依据

《公司法》第11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要提交处理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 (有关批准的文件和批准权限,请参见下表)

外国(地区)金融和保险公司无需提交介绍信;

3、新项目合同;

金融和保险公司无需提交;从事石油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委托管理的外国(地区)公司提供的新项目合同(摘要)。生产经营活动的阶段和总费用。

4、已终止项目的报告和纳税证明;

业务范围涉及从事石油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该项目终止后,必须提交国家税,地方税和海关的纳税证明。

5、永新营业执照,副本;

注:除注明的副本外,还应提交原始文件。如果以上提交的文件是用外语书写的,则必须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的印章。

三、处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准备材料-工商接受人员的初步审查-工商审查人员的批准-营业执照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