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金融监管模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监管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金融监管中,仍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体系不能与市场经济体系对接、监管效果不能充分发挥、金额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人员价值不高等突出问题。

1.及时调整金融监管目标不到位。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金融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的金融风险,并日益突出。

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银行的监管目标应及时调整,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2.金融监管体系与外资银行的经营模式无法对接。

中国金融业追求分业经营,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信贷需求扩大、金融业混乱的情况下,这一监管体系确实在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

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

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

如果国内银行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

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从一开始就未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类监管模式回到中央银行的监管,降低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

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没有危险,监管效果不明显,应急消防多,预防少预防少;个人检查多,综合评价少;孤军奋战多,合作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随机等。

在处罚违规行为方面,从轻处罚多,从重处罚少;经济处罚多,对人的处罚少。

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小事;要么付钱(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行为的高度重视,导致一些问题反复调查。

同时,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提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法,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控的作用。

非现场监控的硬件设施不完善,数据共享尚未真正实现,相关数据的制定也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制定也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许多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标准化经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不能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灵活、权威、超越,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对总结、一般、可操作性弱;《商业银行法》不能满足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修订。

5.需要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国外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已经发展了多年。

与国内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业务相比,其业务品种相对较新,种类繁多。

国内金融企业入世后,还应调整市场定位,加强业务创新,拓宽新的利润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

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迅速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发展将加快。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对这些业务的操作程序知之甚少,无法预测和掌握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损失。

为了实现一英尺高,一英尺高,大多数监管机构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