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称注册要求

1.公司英文名称是否应注册:民法典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称。

依法拥有自己的姓名。

相关说明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说明,如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条件、企业名称权的内容和用途等。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名称应当经核准由登记机关,经批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这条规定似乎没有要求公司名称必须注册,只是明确了注册后的专有使用权。

但实际上,不注册企业名称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注册企业名称的必要程序之一。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申请企业登记,主要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未登记企业名称,公司不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也不能行使名称对。

这似乎是一个矛盾,但法律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而规定了这一点,企业名称登记成为规范企业设立的手段之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是对我国范围内企业中文名称的规范和约束,不涉及企业英文名称,忽略了企业英文名称企业范围更广(国际范围)。

企业英文名称在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合法使用。

一开始,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直接翻译,不用注册,自然不会对国内的使用造成很大的混乱,因为大部分人还是把中文公司名称作为认知的主要依据。

但是,一旦出国,在其他国家进行贸易交易时,就需要公司的英文名称。

作为一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只有中文名称是很难识别自己的,也不能被别人信任的。

公司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英文名称,没有企业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登记,难免会造成外贸的混乱和不便,甚至产生误解和纠纷。

如上所述,“ 中外文名称登记程序。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英文名称进行登记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受法律保护。

2. 公司英文名称与域名的冲突,在(外国公司)与域名的纠纷中突出体现。

域名纠纷的投诉人SOCIETEBIC在中国注册了BIC商标,主要用于文具、剃须刀、打火机等产品。

被申请人英文名称为SHANGHAIBASHIHONGXUNGXUNGINDUSTRIALRESOURCESCO.,LTD.,英文简称为BIC,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贸易代理。

被申请人注册了域名“”,注册的是其公司英文名称的缩写。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注册的“”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权益,“”中的主要部分“bic”与投诉有关。

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获得投诉支持:

1、 被投诉域名与被投诉人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识相同,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

2、被投诉域名的所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具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存在恶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个条件,即被申请人企业的英文名称和简称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利。

2001年就有相关案例,在中国化工网与澳大利亚的跨国域名诉讼中,提出“HangzhouHi2000InfoTechCo.,Ltd”的名称。

中化网在注册域名时使用的域名被中国工商部门查出没有证据。

这家公司不存在,应该确定他们不存在。

域名对应的业务实体。

随后中国最早的域名权注册公司,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措辞严谨的“ 被申请人英文公司名称是根据其中文公司名称翻译的,英文名称的合同印章在工商部门备案,在国际贸易文件中已存在多年。

使用此名称。

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只要域名持有人对注册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拥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如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等),声称拥有域名是有益的。

证据。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明其英文名称 SHANGHAIBASHIHONGXUNGXUNGINDUSTRIALRESOURCESCO., LTD. 是非常重要的。

其简称BIC,属于其应享有的民事权益。

根据企业法定中文名称翻译过来的英文名称,并已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实际使用,企业英文名称应视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即使英文名称为企业无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中国最早的域名权注册公司,在中文名称合法的前提下,公司基于英文名称和缩写的名称权仍被视为根据实际情况自然获得相关权益使用,应视为在先民事权利,无论该在先权利强弱,只要存在,就可以主张对该域名的拥有权,因此不能支持投诉人的请求。

在国际贸易和互联网业务中,企业经常使用固定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但很容易形成与国外商号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英文名称注册后,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

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大家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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