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绳勿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进人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4.外资公司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